程序法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已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 閱讀全文>>
頒布時間:1996-03-17 00:00:00
頒布單位:實施時間:1996-03-17 00:00:00 -
失效日期:1984-1-1為了及時打擊現行的殺人、搶劫、強奸、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現對死刑案件核準問題,作如下決定: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奸、爆炸、放 閱讀全文>>
頒布時間:1981-06-10 00:00:00
頒布單位:實施時間:1981-06-10 00:00:0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有效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的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的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是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因而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 閱讀全文>>
頒布時間:1983-02-02 00:00:00
頒布單位:實施時間:1983-02-02 00:00:0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有效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附件:幾個公約的有關條款一、《關于防止 閱讀全文>>
頒布時間:1987-06-23 00:00:00
頒布單位:實施時間:1987-06-23 00:00:0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有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閱讀全文>>
頒布時間:1993-12-29 00:00:00
頒布單位:實施時間:1993-12-29 00:00:0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有效
(1998年1月19日)一、管轄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 閱讀全文>>
頒布時間:1998-01-19 00:00:00
頒布單位:實施時間:1998-01-19 00:00:0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 有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發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的范圍規定如下:一、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 閱讀全文>>
頒布時間:1998-05-11 00:00:00
頒布單位:實施時間:1998-05-11 00:00:00 -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 有效
(2000年2月21日[2000]律發字第8號)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收案與結案第一節收案第二節結案第三章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第一節接受委托第二節與偵查機關聯系第三節會見犯罪嫌疑人第四節為 閱讀全文>>
頒布時間:2000-02-21 00:00:00
頒布單位:實施時間:2000-02-21 00:00: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法釋[2001]31號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第二條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閱讀全文>>
頒布時間:2001-12-26 00:00:00
頒布單位:實施時間:2001-12-26 00:00:00 -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 無效
第一條為了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制約,進一步提高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出立案、逮捕決定的質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 閱讀全文>>
頒布時間:2005-11-10 00:00:00
頒布單位:實施時間:2005-11-1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