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
頒布時間:1998-04-08實施日期:1998-04-08有效
基本信息
發文字號組通字[1998]19號
效力級別 部門規章
時效性 現行有效
頒布日期 1998-04-08
實施日期 1998-04-08
發布機關 國務院各機構/各部/人事部/中央其他機構/黨/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正文
(組通字[1998]19號)
為了進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現對受黨紀處分的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和政府機關公務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則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19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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